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至2014年期间在南部县金洞路后街85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海腾云鼎”项目4、5、6号楼的建设行为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海腾云鼎”项目7号楼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